一天大清早的,刘女士收到了这则《阻止出境决定书》:贾汪xxx商贸有限公司:鉴于你(单位)未按规定结清应纳税款、滞纳金,又不提供纳税担保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(2015年修正)第四十四条规定,决定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于2015年7月23日起阻止你(单位)刘xx出境。贾汪xxx商贸有限公司,成立于1999年,其法定代表人就是本案的上诉人刘女士;2012年曾因虚开发票被下达《税务处罚决定书》,要补缴罚款及税款895万;同年,该公司被工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。刘女士表示,自2009年起,并未实际经营及控制该商贸公司,也对虚开发票的事情毫不知情,属被利用所致。但最终因提供证据与本案无直接相关性,刘女士的上诉请求被驳回,至今仍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中。
博文认为,刘女士最大的错误在于,自2009年不管公司开始,就不该再当什么挂名法定代表人!(博文猜想,期间刘女士说不定也是拿了人家好处的…公司一旦脱手,转让或是交出经营权,就该及时办理工商变更,因为出了任何事,法院和税局都是以工商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为准的!千万不要为了一点儿蝇头小利,挂名担任某些企业的某些职务!最近,由于贾汪施行了办税实名制,不少人开始担忧,这名挂上去之后,风险到底有多大?博文查阅了《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》和《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》,可以告诉大家:法定代表人、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、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,都有可能被联合惩戒!所谓联合惩戒你们都知道了,诸如限制出境、限制贷款等。
那么,企业做了什么事儿会被认定为“重大违法税收案件”呢?
1、查补税款100万元以上,且任一年度查补税额占当年各税种应纳税总额10%以上;
2、欠缴税款金额100万元以上的;
3、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;
4、暴力抗税的;
5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;
6、虚开普通发票100份或者金额40万元以上的;
7、私自印制发票,伪造发票监制章的;
8、虽未达上述标准,但情节严重、有较大社会影响的。
对!根据“重大税收违法案件”认定标准,挂你名的公司如果欠缴税款达100万,或是该公司因为虚开专票或骗取出口退税被查,那你就是联合惩戒对象无疑!所以,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不要随便当!即便你是挂名的也要按时记账报税,即便你上当受骗身份被冒用,任何一个部门做出任何一则案件判定,必定需要符合规定的流程及证据,单凭受理人员相信你、同情你,是无法还你青白的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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